2025年2月7日 18:05
各县(市、区)城镇排水主管部门:
《新乡市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城管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4月8日
新乡市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
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对污水排入城镇排水管网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和《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6号)等法律法规要求,对在市区内申请排水许可证,对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活动实施分级分类监督管理。
一、排水户分级分类标准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排水户按以下标准进行分级分类(详见附件):
(一)重点排污排水户:从事工业、医疗等列入环保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
(二)重点涉水排水户:从事宾馆、浴池、工程建设等污水排放量较大、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中规定的A级标准的排水户。
(三)一般排水户:污水排放量较小、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中规定的A级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
二、排水许可审核和批准
排水户办理排水许可的程序为:
(一)提出申请
排水户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城管局窗口提出申请并领取办理排水许可证申请表,准备所需的材料。
(二)提交资料
1.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1)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污水、雨水排水管网平面图;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污水与处理工艺流程图、生产工艺及污染物产生流程图、环评报告等);
(6)第三方污水检测报告;
(7)排污许可证复印件;
(8)安装且正常运行的预处理设施及污水检查井(附现场照片);
(9)排水户书面承诺书(排水隐蔽工程质量合格承诺书、排水水质合格承诺书);
(10)安装排水计量设施(需与城市管理综合运行中心对接)。
2.重点涉水排水户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1)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排水管网平面图(显示污雨水管网);
(5)建设预处理设施(附现场照片);
(6)排水户书面承诺书(排水隐蔽工程质量合格承诺书、排水水质合格承诺书);
(7)安装排水计量设施,建筑工地施工降水加装摄像头(需与城市管理综合运行中心对接);
(8)含餐饮类的大型宾馆需安装隔油池或油水分离器(附现场照片)。
3.一般排水户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1)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无公章的由法人或经营者签字);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无公章的由法人或经营者人签字);
(4)排水管网平面图(显示污雨水管网);
(5)排水户书面承诺书(排水隐蔽工程质量合格承诺书、
排水水质合格承诺书);
(6)建设预处理设施(附现场照片);
(7)集中管理的单位或物业附带管理范围内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8)餐饮类的需安装隔油池或油水分离器(附现场照片)。
(三)核查勘察
排水户提交材料齐全后,进入现场核查勘察阶段。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所委托的单位进入现场,根据排水户提交的材料逐项核查,确认排放口设置、雨污水管网连接、预处理设施设置等情况是否一切正常;重点排污和重点涉水企业除以上内容外,还需要核查污水处理工艺流程、生产工艺、污染物产生流程、环评报告(重点排污企业需提供)、安装排水计量设施、水质水量检测等情况是否符合要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所委托的单位根据现场情况出具审核意见。
(四)准许条件
1.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2.排放污水的水质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排放口设置便于采样和水量计量的专用检测井和计量设备;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已安装
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准予许可
排水户申请办理排水许可提供的材料符合法律规定的准予条件,并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所委托的单位到现场核查真实一致的,由新乡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服务窗口审批并颁发排水许可证。
三、分级分类管理事项
全市排水户数量多,行业分布广,情况复杂多变,为提高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的监管水平和效率,按照“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进行分级分类管理。
(一)重点排污排水户
1.监督检查事项:重点检查排水户的排放口设置、雨污水管网连接、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监测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核查排水户提供的污水与处理工艺流程图、生产工艺及污染物产生流程图、环评报告、水质的第三方检测报告等相关材料是否与现场一致;每月要向城镇排水管理部门上报第三方水质检测报告。重点排污企业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污水预处理设施、内部排水管网、与市政管网的连接管、专用检测井运行维护情况、发生异常的原因和采取的措施等进行台账记录,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2.方法措施:受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可以联合生态环境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辖区排水主管部门、市污水处理厂,采取以下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1)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提取污水水样进行水质检测;
(2)核查排水计量设施的排水数据;
(3)核对排水许可证内容;
(4)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材料;
(5)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6)依法采取禁止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等措施,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3.监督检查频次:采取逐户核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二)重点涉水排水户
1.监督检查事项:重点检查排水户的排放口设置、雨污水管网连接、预处理设施和水量监测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含餐饮类的大型宾馆的隔油池或油水分离器的运行情况;每季度对重点涉水排水户进行水样抽检。
2.方法措施:受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可以联合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辖区排水主管部门,采取以下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1)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提取污水水样进行水质检测;
(2)核查排水计量设施的排水数据;
(3)核对排水许可证内容;
(4)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材料;
(5)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6)依法采取禁止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等措施,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3.监督检查频次:每半年检查一次。
(三)一般排水户
1.监督检查事项:检查排水户的排放口设置、雨污水管网连接、预处理设施和水量监测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餐饮类的排水户安装隔油池或油水分离器的运行情况。
2.方法措施:受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可以联合辖区排水主管部门采取以下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1)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提取污水水样进行水质检测;
(2)核查排水计量设施的排水数据;
(3)核对排水许可证内容;
(4)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材料;
(5)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6)依法采取禁止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等措施,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3.监督检查频次:每年进行抽检一次,抽检比例为10%。
四、分级分类管理职责界定
新乡市城市管理局作为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统一领导本市排水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受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负责排水户办理城镇排水许可证时的现场核查等相关事项,检查排水户的日常排水行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排水户的违法违规行为采取相应措施并进行立案查处。各区排水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排水户的检查管理工作。市、区两级行业主管部门形成部门联动、信息共享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新乡市城镇排水管理工作。
五、法律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将依据《城镇排水与
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一)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规定,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违反《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排水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可以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排水户未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排水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将有关情况通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七)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违反《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没有立即暂停排放,未采取措施消除危害,或者并未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重点排水户未按照《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或者档案记录保存期限少于5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排水户违反《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六、未尽事宜
本办法解释权归新乡市城市管理局,未尽事宜,根据《城镇
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采取具体问题具体研究处理。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新乡市排水户分级分类管理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