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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权责清单(2021年10月修改)

2021年10月25日 10:14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机构 各环节责任事项 各环节责任科室
1 城市生活垃圾突发事件污染防范应急方案备案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2007年4月10日通过,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应当制定突发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政府规章】《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9年4月23日河南省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4月28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公布,自2009年6月15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第二款  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应当制定城市生活垃圾突发事件应急方案,并报所在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新乡市城市管理局环卫监管科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应当提交的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对备案材料归档;组织定期、不定期现场检查。
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环卫监管科                    2、环卫监管科                    3、环卫监管科                     4、环卫监管科                    5、环卫监管科
服务电话:0373-3079078         监督电话:0373-3079032            
受理地点:新乡市人民路1号社保综合办公大楼11楼新乡市城市管理局环卫监管科
2 对户外广告设置期满,未取得延续设置许可又不自行拆除的行为的处理 【政府规章】《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7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29号发布,2003年12月4日省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修订,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在城市内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标志牌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用字规范,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按期拆除。
【规范性文件】《新乡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新政办〔2014〕89号,2014年9月15日印发)
    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但对于电子显示装置等造价较高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许可期限可以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5年。许可期满需要延长使用的,应于期满之日前30日内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由许可机关作出是否延期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说明理由并责令限期予以拆除。
新乡市城市管理局市容监管科(行政事项服务科)、新乡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 1.监督责任:对户外广告维护管理、设置期限等相关内容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未及时办理延续手续或到期不自行拆除的行为进行确认,符合延续手续的,限期办理手续,不符合延续手续的,责令改正,限期自行拆除或强制拆除。
3.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处置决定所依据的材料归档。
4.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新乡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
2.市容监管科(行政事项服务科)、新乡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
3.市容监管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4.市容监管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服务电话:0373-3030115           监督电话:0373-3079032             
受理地点:新乡市人民路1号社保综合办公大楼11楼新乡市城市管理局
3 户外广告设置公共资源的有偿出让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2013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单位和受委托征收单位(以下统称征收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征收政府非税收入,不得多征、少征或者擅自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政府非税收入。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有偿出让土地、矿产、矿区、场地、水资源、森林、旅游、无线电频率、出租汽车经营、公共交通线路经营以及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空间等国有有形、无形资源的开发权、使用权、勘查权、开采权、特许经营权、冠名权、广告权等取得的收入。
【规范性文件】《国家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
    (二)完善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政策,防止国有资源(资产)收入流失。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土地出让金收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海域使用金,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场地和矿区使用费收入,出租汽车经营权、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汽车号牌使用权等有偿出让取得的收入,政府举办的广播电视机构占用国家无线电频率资源取得的广告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源取得的收入。要依法推行国有资源使用权招标、拍卖,进一步加强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确保应收尽收,防止收入流失。
【规范性文件】《新乡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新政办〔2014〕89号,2014年9月15日印发)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可以实行有偿出让。有偿出让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或协议方式进行。
新乡市城市管理局市容监管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1.界定责任:按照全市户外广告总体规划,对户外广告载体公共资源进行界定,并上报市公共资源管理中心。
2.实施有偿转让责任:对户外广告载体公共资源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或协议方式进行进行有偿出让。
3.决定责任:按照公开竞价或协议结果决定相关公共资源归属。
4.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决定所依据的材料归档,并进行信息公开,对有偿出让的户外广告载体公共资源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监管。
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市容监管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2.市容监管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3.市容监管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4.市容监管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5.市容监管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服务电话:0373-3030115                  监督电话:0373-3079032             
受理地点:新乡市人民路1号社保综合办公大楼11楼新乡市城市管理局
4 固定摊点设置审核备案 【政府规章】《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7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29号发布,2003年12月4日省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修订,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在城市设置户外广告的;
  (二)在城市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进行外部装修、搭建的;
  (三)在城市街道两侧或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四)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设置商亭、固定摊点、电话亭、大排档的。
新乡市城市管理局市容监管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应当提交的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对备案材料归档;组织定期、不定期现场检查。
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市容监管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2.市容监管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3.市容监管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4.市容监管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5.市容监管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服务电话:0373-3030115                  监督电话:0373-3079032           
受理地点:新乡市人民路1号社保综合办公大楼11楼新乡市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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