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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城市管理局 关于公开征求《〈新乡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改意见的公告

2023年12月19日 16:03

《新乡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已公布,并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为适应法律法规更新和城市管理执法需求,参考省相关规定和执法情况,新乡市城市管理局制定《〈新乡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和建议。

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请于2023年12月31日前将修改意见和建议通过邮箱反馈至新乡市城市管理局法规科。

邮箱:xxscgjfaguike@163.com

 

附件:《新乡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023年12月19


《新乡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违反《新乡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一)处罚依据

《新乡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车次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二)保持运输车辆整洁,统一外观标识,安装并规范使用行驶记录仪、卫星定位系统等装置;

(三)运输车辆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四)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行驶;

(五)将建筑垃圾运输至经核准的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综合利用场所或者中转场所;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

1.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运输车辆不能保持整洁的。

处罚基准:处以每车次二百元到七百元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运输车辆未统一外观标识的。

处罚基准:处以每车次七百元到一千五百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运输车辆未安装行驶记录仪、卫星定位系统或使用不规范的,或运输车辆违反本规定两项及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以每车次一千五百元到二千元罚款。

2.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当事人首次违,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当事人两次违反或经责令改正后、未能立即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以每车次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当事人次以上违反的。

处罚基准:处以每车次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其他措施: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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