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27日 00:00
各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各燃气经营企业:
为进一步推进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加大对燃气行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发现举报燃气安全隐患的积极性,形成“人人参与燃气安全”的社会共治良好环境,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参与燃气安全监督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新乡市城镇燃气安全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乡市城市管理局 新乡市财政局
2024年5月13日
新乡市城镇燃气安全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加大对燃气行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发现举报燃气安全隐患的积极性,形成“人人参与燃气安全”的社会共治良好环境,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参与燃气安全监督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城镇燃气安全生产经营领域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本办法所称举报奖励资金,指各级政府部门设立的燃气安全有奖举报奖励资金。
二、举报内容及奖励标准
对实名举报下列重大事故隐患或燃气安全非法违法行为的,经查证属实后,给予奖励。
(一)对实名举报重大事故隐患或燃气安全非法违法行为的,经查证属实后,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元。
1.无证充装瓶装液化气窝点的;
2.瓶装液化气企业为非自有产权气瓶、报废气瓶、翻新气瓶或超期未检气瓶进行充装的;
3.为无证无照非法燃气经营窝点提供经营性气源的;
4.在销售的瓶装液化气中掺混二甲醚以次充好的;
5.在不具备安全条件场所储存大量瓶装液化气的;
6.非法运输液化气,非法倒卖液化气的;
7.法律法规规定其他重大事故隐患或燃气安全违法行为的。
(二)对实名举报燃气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或者燃气用户违反城镇燃气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造成一般事故隐患的,经查证属实后,根据所举报违法违规行为情节适当予以奖励。其中,违法违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情节较轻的,给予人民币50元(含)以上500元以下奖励;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人民币500元(含)以上1000元以下奖励。
1.使用橡胶软管、可调节式减压阀、不带熄火保护装置的灶具等不合格燃气器具和不合格液化气钢瓶的;
2.餐饮门店等经营场所使用燃气未安装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未确保正常使用的;
3.在同一场所使用或存放两种或两种以上燃料的;
4.未与燃气企业签订保护协议在燃气管道保护范围内施工的;
5.使用无充装标识、过期或者报废钢瓶的;
6.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7.在地下、半地下室、高层建筑内使用瓶装燃气的;
8.餐饮门店储存液化气合计超过100公斤未设置独立气瓶间的;
9.使用直排式燃气热水器或没有按规定安装烟道的;
10.其他不符合燃气安全管理、使用规定的。
三、举报受理与核查
举报奖励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处罚、谁奖励”的原则。各级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受理燃气安全举报的核查处理工作。
(一)举报受理
举报人可以通过各地燃气管理部门设置的举报电话,或以网络举报平台、信函、来人等方式进行举报。举报内容应当详细说明燃气安全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发生的地点、情形、被举报单位名称、相关证据和举报人姓名及有效联系方式。
1.举报电话:见附件1城镇燃气安全举报电话
2.来人举报:新乡市红旗区人民东路312号608室
3.信函举报:xxsrqzbbgs@163.com
(二)举报核查
各级燃气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和执法管辖权限及时处理。属于本级核查范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开展举报核查工作,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属于下级核查范围的,应当依规转办核查。接到跨区域举报信息的,由行为发生地负责查处的燃气管理部门会同涉事燃气生产经营单位注册地燃气管理部门查处,也可以报请共同的上级部门作出裁决。
核查工作原则上应当在七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上级部门可以直接核查下级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案件,也可以将本级职责范围内的举报案件指定下级部门核查,下级部门指定核查结束后应当向上级部门报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办法,应及时告知举报人:
1.无明确的举报对象或者具体举报事项的;
2.正在查处的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
3.生产经营单位已开始整改或已向负有燃气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隐患整改方案的;
4.具有燃气安全监督管理、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隶属于本部门工作职责范围的;执法检查中聘请的专家或其他有关人员参照执行;
5.无法与举报人取得有效联系,且举报人未提供能够辨识其身份信息的;
6.举报的事项不属于燃气安全领域的或举报事实不清,举报内容难以确定的;
7.已经受理举报,同一举报人在规定期限内重复举报的;
8.举报事项依法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的,或有关部门正在受理的;
9.负有燃气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在举报之前已掌握相关线索的;
10.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四、举报奖励资金申领和管理
(一)举报奖励资金申领
1.事故隐患和燃气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经核查属实的,30个工作日内办理奖励手续,实行一事一奖励。
2.各级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在举报事项核查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查处燃气安全违法行为的执法决定和主要证据材料整理,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奖励资金具体数额予以审核认定,对有关资料进行审查,依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发放奖励。
3.举报人接到领取奖励通知后,应当在30日内提供身份证号、银行账号、开户银行、户名等有效基本信息。逾期未提供有效基本信息者,视为放弃领取奖励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4.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经核查,给予最先做出有效举报的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5.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举报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二)举报奖励资金管理
1.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燃气安全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各级燃气管理部门应加强奖励资金的管理,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举报奖励资金发放情况及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2.燃气安全举报奖励资金由办案单位所在市、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实行单独核算,专账管理,并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各级燃气管理部门要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奖励发放情况应在燃气部门官网平台予以公示。
3.举报人信息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如有泄漏举报人信息的行为由纪检监察机关对泄漏信息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奖励所涉及的审批、证明、决定及相关过程材料应归档保存。
本办法由新乡市城市管理局、新乡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城镇燃气安全举报电话
2.城镇燃气安全举报奖励资金发放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