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1日 19:55
第一条 为推进新乡市城市管理局政务公开工作,增加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新乡市城市管理局及其所属单位。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局成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将本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其他联系方式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政府信息。
第四条 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主动公开的内容主要有: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事项;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
(二)市城市管理局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以下信息:
1、机构职能
主要包括:本部门领导信息及工作分工、机构职能、机构设置、联系方式等。
2、政策法规
主要包括:本部门业务工作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的解读信息或实施细则。
3、规划计划
主要包括:本部门业务相关的中长期、近期发展规划及执行情况,年度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
4、专题专栏
主要包括:围绕政府信息公开和民生热点、重点问题的热点专题。
5、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六条 主动公开的形式、时间
市城市管理局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及时利用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公开栏、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2、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
3、专家咨询论证会、听证会等会议形式。必要时,可以邀请公众代表旁听政府有关会议;
4、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形式、期限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 市城市管理局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根据主动公开的内容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八条 监督措施
1、群众监督:通过设立投诉电话,召开座谈会、走访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2、内部监督:市城市管理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或不整改的,予以通报批评。
3、考核奖惩:把主动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市城市管理局政务公开考核的一项内容,由市城市管理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织检查并提出奖惩建议。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