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县市2家门店和2家夜市乱倒垃圾被处罚

【案情简介】
近日,辉县市城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辉县市百泉路、共和路2家门店和涌金大道2家夜市存在随意倾倒生活垃圾行为,未按要求将垃圾投放至指定容器或收集场所,严重影响环境卫生和文明城市形象。

【查处情况】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辉县市城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2家门店和2家夜市进行查处,责令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依规分别对其给予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门店和夜市未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的行为违反了《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依据《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的,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地点堆放、倾倒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废弃家具、家用电器等大件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案情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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