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拳打击非法倾倒危险废物 铁腕守护城市水环境安全
城市生活污水正常处理事关城市水生态环境安全,良好的水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近年来,根据市委、市政府统一安排部署,市城管局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与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等部门通力协作,不断强化科技赋能、深化行刑衔接,重拳打击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形成有力震慑。现公布一起人员伪造资质、企业违规委托、多人分工协作的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典型案例。
一、案例简介
2025年8月,我市贾屯污水处理厂在运行中多次受到超标污水冲击,污泥菌种活性急剧下降,严重威胁厂区稳定运行及水生态环境安全。针对这一情况,市城管局高度重视,立即联合生态环境部门及污水厂运营单位等部门成立专班开展溯源排查,积极有效应对。8月7日夜间,专班在排查时发现卫滨区平原镇午阳路一带有人非法运输、倾倒高浓度工业废水,随即将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公安部门高度重视,立即立案并组织精干警力制定周密的办案方案,先后抓获犯罪嫌疑人6名。
经查,2025年7月,犯罪嫌疑人段某、李某(一)持有伪造的新乡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公章,与卫辉市某油脂有限公司法人李某(二)签订污水排污合同协议。卫辉市某油脂有限公司股东李某(三)联系犯罪嫌疑人张某(一)为运输废水提供车辆及司机,在明知工业废水需经企业预处理并排入污水处理厂的情况下,在凌晨时段使用砂浆罐车非法运输、倾倒工业废水至我市污水管网内。自2025年8月2日至2025年8月7日,共计倾倒工业废水约300余吨。涉案工业废水经专业机构鉴定,PH检测小于2.0,符合《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GB5085.1-2007)危险废物条件第3.1条,至少具有腐蚀性危险特征,属于危险废物。
二、处理情况
张某(一)、张某(二)、段某、李某(一)等4名犯罪嫌疑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6年3月,卫滨区人民法院在上述犯罪嫌疑人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坦白或主动赔偿污水处理厂经济损失的前提下,做出一审判决,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张某(一)、张某(二)、段某、李某(一)等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三、案件启示
我市通过实行“生态环境+城管+公安”三部门联动处置机制,加强专案查办,形成了速商速决、联动联查的监管合力,成功查清段某等人违法实事,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打击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违法犯罪形成了强烈的震慑效果。但仍有部分不法分子存在侥幸心理,试图蒙混过关,为了个人私利铤而走险。生态环境无小事,违法必究无例外。全市各企业及其经营者应当摒弃侥幸心理,深刻汲取本案教训,切实增强法律意识和环保意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依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规范污染物排放流程,严禁违法排放、倾倒工业废水。任何企图蒙混过关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一经查实,将面临严厉的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还将承担高额赔偿。为此,市生态环境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将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期盼,继续与有关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绝不手软,依法严厉打击污染环境犯罪行为,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新乡提供有力保障。
城市水环境安全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城市生态品质,事关生态文明建设大局,每一位市民、每一家企业都是受益者,也是守护者。同时,也诚挚呼吁广大市民朋友:若发现可疑罐车、异常排口、刺鼻气味或违规排水、倾倒废液等行为,请立即拨打城建服务热线(12319)或通过公安平台举报。我们诚邀全社会共同行动,织密群防群治的监督网络,让违法倾倒工业废水的违法行为无处遁形,携手共建水清、岸绿、城美的幸福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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