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召开《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法听证会的公告
按照新乡市人大法工委立法工作安排部署,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新乡市城市管理局正在组织修改《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为切实贯彻“人民城市人民管”城市治理理念,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提升城市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遵循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原则,决定召开《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法听证会,现就听证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时间地点
时间:2026年3月27日(星期五)9:00。
地点:人民东路163号新乡市城市管理局7楼716会议室。
若因特殊情况,听证会时间、地点需要变动,另行公告。
二、听证主要事项和内容
《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共享交通工具的准入和经营服务管理]建立与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公众出行需求等相适应的共享交通工具投放机制,合理设定投放总量,科学施划配套的停车点位,完善共享交通工具服务质量评价制度,定期评估调整。
共享交通工具经营者应当履行企业主体责任,遵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允许的投放范围、数量和相关管理要求,有序投放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定的车辆,采取先进技术手段规范运营和服务,对车辆规范停放实施跟踪管理,加强车辆日常维护,及时清理妨碍市容和公共交通秩序的共享交通工具。
共享交通工具承租者应当文明[使]用车、安全骑行、规范停放。
《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第十八条规定,共享交通工具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按照允许的投放范围、数量投放车辆的,或者投放的车辆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及时清理妨碍市容和公共交通秩序的共享交通工具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约谈共享交通工具经营者,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听证及旁听参加人的名额、条件和产生方式
(一)听证会邀请听证参加人17名。包括人大代表4人;政协委员4人;企业代表5人;单位代表4人。
(二)听证会旁听参加人5名。身份不限。
(三)听证及旁听参加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新乡市行政区户籍,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未被剥夺政治权利。
2.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意见建议。
3.具备一定的文字表达和语言表达能力。
(四)听证及旁听参加人的产生方式:
听证及旁听参加人采用自愿报名方式产生,如同类报名人数超过预定听证参加人人数的,由新乡市城市管理局抽签产生。
四、报名方法
(一)报名时间:2026年3月17日至2026年3月25日,每日8:30—12:00、14:30—18:00。
(二)报名地点:新乡市城市管理局(人民东路163号7楼718房间)。
(三)报名方式:
1.通过新乡市城管局官方网站或者微信公众号下载报名表格,按要求填写后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报名地点现场登记备案。
2.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报名地点现场领取报名表格,并按要求填写后登记备案。
(四)联系方式:
联 系 人:邱文斌 联系电话:3837262
附件:《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法听证会报名表
新乡市城市管理局
2026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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