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城市管理局 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区占道经营(夜市)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占道经营(夜市)是满足市民生活需求、方便市民生活的服务形式,也是优化营商环境,惠民利民促进经济复苏增加收入的有效途径。为进一步规范城区占道经营(夜市)经营行为,维护良好市容环境和交通秩序,落实常态化管理,根据《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新乡市城区占道经营规范管理试行办法》(新政办〔2014〕7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设置原则
(一)坚持严格标准,从严设置。根据城市管理工作实际,在不影响消防安全、道路通行和居民生活,不违反市容、消防、环保、食品安全等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有序推进占道经营(夜市)规范点位设置管理,注重方便群众合理布局,注重设置管理基础要求,注重与周边环境的协调,确保设置点位便民、规范、和谐。
(二)坚持规范有序,依法监管。明确经营时段、有关规范标准及安全管理要求,落实经营主体责任、属地管理责任、部门依法监管责任,以问题为导向实施严格规范监管,加强占道经营(夜市)经营管理维护和违法行为查处,维护良好经营秩序。
(三)坚持属地为主,多方治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有效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加强行业自律和自主管理,引导公众积极参与监督,形成政府、经营者和公众对占道经营(夜市)共同治理、共同监督的局面。
二、设置标准
(一)按照“主干道严禁、次干道严控、小街巷规范”的设置要求,主干道除经审批设置的市政府早餐工程摊点和夜市等便民摊点外,禁止其他任何形式的占道(店外)经营;次干道严格控制占道经营数量;背街小巷可根据场地条件和群众需求,规范设置占道经营点位。
(二)占道经营(夜市)点位设置不得影响市容、妨碍车辆、行人的通行和道路交通及消防安全。统一施划12cm蓝色边框,在右上角(面向道路)定位编号,只能在自有门前空地经营,严禁占用人行道和盲道,留足行人通行空间。签订承诺书,严格落实门前责任区制度,施划非机动车停车线,设置垃圾收集容器,保持经营区域卫生整洁,禁止向店铺前污雨水管道排放污水,倾倒餐厨垃圾及杂物,要求做到摊走路净。
(三)占道经营(夜市)经营时间为夏季7:00,冬季6:30后开始经营。
(四)占道经营(夜市)点位应服从所在辖区或市统一安排,因重大活动或城市规划、建设和交通管理等需要,辖区政府负责调整、转移、取缔占道经营(夜市)区域,经营单位和个人应无条件清退所占用道路。
三、审批程序
占道经营(夜市)经营者根据实际情况,向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提出申请,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初审合格报辖区城管局复审同意后,报市城管局审核备案。占道经营(夜市)点位需每年申报审批。
四、管理责任
(一)占道经营(夜市)经营者落实主体管理责任。对经审批设置的占道经营(夜市)点位,严格落实责任区制度,按照设置标准落实各项管理规定,保证经营点位的市容秩序、燃气安全、用电安全、消防安全和食品安全等,建立完善各项经营管理制度,制定应急事件处理预案,落实每天的检查巡查和台账登记,专人管理,确保经营点位秩序井然、整洁安全、管理有序。
(二)各区城管局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一是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实现常态化监管。对辖区占道经营(夜市)开展全面整治,实行网格化管理,明确责任人和责任领导,坚决取缔各类违规占道经营行为;二是开展执法行动。每天安排专人开展执法行动,对违反责任区制度拒不改正的,依据《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对夜市经营者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商户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三是对三次违反经营管理规定的占道经营(夜市)点位,坚决予以取缔。
(三)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加大督查执法力度。每周组织开展不少于三次的占道经营(夜市)联合执法行动,并指导协助各区做好整治行动的执法工作。
(四)市城管综合运行中心加强日常督查。通过“运管服”平台和城管驿站,及时发现问题并整改执法到位。对问题反复出现,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相关责任单位下发督办通知,跟踪督导,直至问题彻底解决。
五、督导机制
市局督查办和市容科将对各区占道经营(夜市)经营进行常态化督导,对发现的违规占道经营(夜市)经营行为及超范围经营等行为进行通报,纳入考核排名。
六、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