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关于2起建筑垃圾行政处罚典型案例通报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全链条管理,强化示范引领与警示震慑,新乡市城市综合执法局通报2025年建筑垃圾乱堆乱倒和违规运输处置典型案例。具体如下:
案例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案
【案情简介】
2025年7月26日,接市民举报,牧野区某村附近有人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本局根据调取交警部门监控系统精准溯源、固定证据,经执法人员现场走访、勘验(检查)、笔录,证明卫滨区某处房屋拆除工程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违法事实属实,对卫滨区某处房屋拆除工程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一案立案调查。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的《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关于《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依法对建设单位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1万元;对施工单位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4万元;对运输单位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1. 明确“先核准、后处置”的法定要求,对违法主体依法处罚,击碎侥幸心理,筑牢“不敢违”的法律防线,彰显执法部门严管严控的决心 。
2. 厘清建设、施工、运输等全链条责任,倒逼相关单位主动履行审批手续,规范处置流程,拧紧建筑垃圾管理“责任阀” 。
3. 遏制建筑垃圾偷倒乱堆乱象,避免占用土地资源、污染土壤水源、破坏市容市貌,保障城乡生态安全与居民生产生活环境 。
4. 打击非法处置获利行为,维护建筑垃圾处置领域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引导行业主体依规开展作业,助力行业规范化发展 。
案例二:个人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案
【案情简介】
2025年7月27日,本局对个人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新乡市牧野区某村西北角一厂房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经执法人员现场走访、勘验(检查)、笔录,证明其违法行为事实成立,要求其立即停止并改正违法行为。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的《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关于《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其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0.3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1. 明确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建筑垃圾弃置场,击碎个人逐利性违法侥幸心理,筑牢“违法必追责”的法治防线。
2. 遏制建筑垃圾无序堆放乱象,避免扬尘污染空气、废渣污染土壤水源,减少二次清运的人力物力投入,保障城乡生态安全与居民生活环境质量。
3. 明确建筑垃圾属特种垃圾,处置需符合法定要求,倒逼个人遵守行业规范,杜绝无资质擅自受纳行为,维护建筑垃圾处置领域的公平有序环境。
4. 推动执法部门强化日常巡查与精准管控,完善“发现-查处-整改”闭环管理,助力构建建筑垃圾全链条监管体系,提升城市精细化治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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